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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9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9号非疫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2007年)批准引言范围参考资料定义要求概要背景情况要求1. 一般考虑2. 相关原则2.1 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2.2 主权和合作2.3 无歧视2.4 避免不当延误2.5 透明度2.6 国际植保公约及其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其它相关原则3. 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3.1 缔约方的责任3.2 文件记录4. 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4.1 输出缔约方的国家植保机构的认可请求4.2 榆入缔约方表示收到整套资料并指出其对评估是
2、否完整4.3 对进口缔约方将要采用的评估过程的说明4.4 对技术资料的评估4.5 通知评估结果4.6 官方认可4.7 认可的持续时间5. 关于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考虑附录1概述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认可程序的流程图(按照第4节)本标准于2007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批准。引言范围本标准为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双边认可过程提供指导及说明程序。本标准不包括认可程序的具体规定时间。本标准还对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予以考虑。参考资料关于实施上军及橙彩龄发指施的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粮农组织,罗马。建立果蝇(
3、实蝇科)非疫区,200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6号,粮农组织,罗马。植物检疫措苑术语表、2007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粮农组织,罗马。植物检疫输入管理系统准则,2004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0号,粮农组织,罗马。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998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粮农组织,罗马。植物检疫证书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2号,粮农组织,罗马。监测准则,1997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6号,粮农组织,罗马。植物检疫措施等同性确定和认可准则,200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4号,粮农组织,罗马。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2001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3号,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
4、行区的认可粮农组织,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有害生物报告,2002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粮农组织,罗马。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200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粮农组织,罗马。建立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200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2号,粮农组织,罗马。建立非疫区的要求,99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粮农组织,罗马。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1999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粮农组织,罗马。采用系统综合措施进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2002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粮农组织,罗马。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植物检疫
5、术语的定义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兼).要求概要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是达至接受一个划定地区植物检疫状况的技术和行政过程。关于建立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认可的某些成分,涉及其它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此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也相关。国际植保公约的缔约方应亳不迟疑地开展认可过程。该过程在缔约方之间适用,不应有任何歧视。缔约方应努力在认可过程的各个方面保持透明度。本标准所述程序涉及可能需要更多的详细资料和验证的情况,如最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近已实现根除或抑制某种有害生物的地区。这种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6、请求认可;表明收到请求和一套伴随的资料;阐明过程;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通知评估结果;提供官方认可。然而,当很容易确定一个地区没有有害生物及非疫区状况时,可能不需要本标准(第四节)所述的任何程序,或者可能仅需要很少的辅助资料。输出和输入缔约方双方均对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负有具体责任。认可过程应由缔约方充分进行文献记录。还应提供关于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一些考虑情况。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背景情况输出缔约方可建立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以便获取、保持和加强市场准入。在任何这类情况下,按照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建立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亳不迟疑地认可这些地区对输出缔约方十
7、分重要。输入缔约方在达到其适当的保护水平的情况下并按照技术上合理的要求,可将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视为有效的植物检疫措施。因此,如果按照相关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建立这类地区,对这类地区进行及时的认可也可能符合输入国的利益。关于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国际植保公约下述条款适用:“国家官方植物保护组织的责任应包括划定、保持和监视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第IV.2e款);“缔约方在实现本公约的宗旨方面应尽力合作”(第V1II条)。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第6条,(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非疫或无病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涉及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认可的问题。要求1
8、. 一般考虑许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涉及建立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及有关问题。一系列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同建立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技术要求直接相关,而其它许多标准则包含可能适用于任何这种地区的正式过程的规定。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中采用植物检疫措通的植物检疫原则、包括关于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的业务原则(第2.3节和2.14节)。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指出,由于某些非非疫区如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疫区可能涉及贸易伙伴之间的协定,它们的实施将需要由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审查和评价(第2.3.4节)。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
9、的确定)就有害生物记录中使用“宣布的非疫区”一词提出指导(第3.1.2节)。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0号(关于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魂)说明了建立和使用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以作为达到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的植物检疫要求的危险性管理备选方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2号建立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说明了在某一地区对限定性有害生物以及为促进出口对仅由某一输入国限定的有害生物建立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和程序。其中包括这些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定、核实、保持和利用。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6号(建立果蝇(实蝇科)非疫区)说明了关于建立和保持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实蝇科品种非疫区。虽然非疫区和有害
10、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一般可能是输入缔约方与输出缔约方之间的一个双边信息交流过程,但如双方同意,可在没有详细过程的情况下进行认可(例如没有双边谈判和验证活动)。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一般不要求任何过程,因此仅在特殊情况下该项标准对程序的采用予以考虑。2. 相关原则2.1 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关于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中应用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检疫原则)指出,“各缈为才应功来才有关避入其领土的货物的植物检疫措施考虑到输出国国家植保机构指定的地区状况.在这些地区可能没有发生陈定有害生物,氯仅低度流行,蚊者可能是非疫生产点或非疫产地2.2 主权与合作依照适用的国际协定,缔约
11、方对制定和通过植物检疫措施保护其领土以内的植物健康和确定其保护植物健康的适当水平拥有主权。缔约方应有主权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来管理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的进入(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1款。因此缔约方有权就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作出决定。然而,国家还有其它义务和责任,如合作(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因此,为了促进合作,输入缔约方应考虑关于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2.3 无歧视在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时,输入缔约方用于评估不同输出缔约方提出的这类请求的过程应当以非歧视性方式进行。2.4 避免不当延误缔约方应努力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并亳不迟疑地解决与认
12、可相关的任何异议。2.5 透明度应酌情或根据要求向指定联络点提供输入缔约方与输出缔约方之间关于进展的最新情况(3.1节中进一步说明),以确保按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开展认可过程。在所考虑的地区或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若与认可相关的限定有害生物状况发生任何改变,应根据国际植保公约(第Vn1条第Ia款)和相关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如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7号:有害生物报告)的要求酌情及时通知。为了增加透明度,鼓励缔约方在国际植检门户网站上提供有关已经认可的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决定(应酌情更新这种信息)。2.6 国际植保公约及其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的其它相关原则在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时,缔约方应考虑缔
13、约方拥有的如下权利和义务以及国际植保公约的原则:最小影响(国际植保公约第Vn条第2g款)非疫区如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认可修改(第国际植保公约第VII条第2h款)-协调一致(国际植保公约第X条第4款)危险性分析(国际植保公约第II条和第V1条第Ib款)危险性管理(国际植保公约第Vi1条第2a款和第2g款)合作(国际植保公约第Vn1条)技术援助(国际植保公约第XX条)等同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第1.10节)。3. 认可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国家植保机构负责在其领土内指定、保持和监视非疫区和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国际植保公约第IV条第2款e项)。为了建立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在要求
14、认可之前,国家植保机构应考虑到提供技术指导的适当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如关于非疫区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4号(建立非疫区的要求),关于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2句建立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要求3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茉一把区有害当物我把的场定);它们还可能考虑制定的关于为特定限定性有害生物或这些有害生物群建立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其它技术指导。输入缔约方应负责根据地区的类型及其地理情况、用于确定该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方法(非疫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途径、缔约方的适当保护水平以及具有技术理由的其它因素,确定认可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将需要的资料类型。若一个地区无有害生物和非疫
15、区状况很容易确定(例如没有记录过有害生物并且已知长期不存在有害生物或通过监测确认不存在的地区),可能不需要本标准(第4节)所述认可程序或只需要很少的辅助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8号(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第3.1.2节的第一段认可不存在有害生物,而无需采用详细的资料或复杂的程序。在另一些情况下,如在最近已经根除(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9号:有害生物根除计划准则)或抑制某种有害生物的地区,则可能需要详细的资料和验证,包括本标准第4.1节中所列各项。3.1 缔约方的责任输出缔约方应负责:请求认可某一已建立的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提供非疫区或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的相关资料- 为认可过程指定一个联络点- 如认可过程需要,提供适当的补充信息- 如提出请求,在组织现场验证方面进行合作。输入缔约方应负责:- 表明收到请求及有关资料说明认可过程将采用的程序,如有可能包括评价的估计时间范围- 指定认可过程联络点- 对资料进行技术评估通报及证明现场验证的必要性,在现场验证方面进行合作- 向输出缔约方通报评估结果,并:- 如果认可该地区,应酌情及时修改任何植物检疫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