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015070111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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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船舶驾驶、轮机两部门的联系,确保船舶安全生产。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驾驶和轮机两部门的联系。3具体要求3.1 开航前3.1.1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3.1.2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3.1.3 主机冲车前,值班轮机员应通知值班驾驶员,在确定冲车不会对周边的物体损害时,经值班驾驶员同意后方能冲车。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
2、通知驾驶台。3.2 航行中3.2.1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3.2.2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3.2.3 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3.2.4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3.2.5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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