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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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
2、、附录。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52术语.6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74招标方式84.1 一般规定8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8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94.4可不招标的项目105招标资格105.1招标人自行招标10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116招标.136.1一般规定136.2招标备案资料146.3 资格预审公告166.4 招标公告166.5 投标邀请书176.6投标申请176.7 重新发布公告187 资格预审文件187.1 一般规定187.2 资格预审
3、文件编制19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21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218 资格预审218.1 一般规定218.2 资格审查委员会228.3 资格预审238.4 确定合格投标人24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259 招标文件259.1一般规定25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26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7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279.5 货物招标文件289.6 施工招标文件29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309.8 招标文件的发售3010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1 一般规定3110.2 踏勘现场31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4问题的解答、澄清3211 投标文件3211.1 一
4、般规定3211.2 投标文件编制32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3312 开标3312.1 一般规定33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3412.3唱标3413 评标3513.1 一般规定35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35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35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36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3613.6 资格审查3713.7 初步评审3813.8 详细评审40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4013.10 评标报告4113.11 重新招标42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4214.1 确定中标人42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42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4314.4 合同的签订4315 工程标底、
5、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315.1 一般规定4315.2 工程标底44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5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4616.1一般规定4616.2资格审查内容4616.3 初步评审内容47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48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4816.6 资信标内容50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5116.8 中标人确定51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5217.1 一般规定5217.2 投诉5217.3 投诉的接收5317.4 投诉的不受理5318 监督管理5418.1 一般规定5418.2 违规情形54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58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59附录C:确
6、认通知格式60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61附录E:制定依据62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招投标规范。1.0.3 本招
7、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1.0.4 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1.0.5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1.0.6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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