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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基础学问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1 .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 .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需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询问、监督的整体功能匚出。2 .政府统计的任务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
2、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留意:第一项任务或首要任务。(2)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3)实行统计监督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3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二)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行政法规
3、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留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四)统计行政规章一是政府规章: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留意: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二是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现有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方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方法四、统计法的作用(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
4、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精确性、刚好性统计数据的精确性和刚好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真实、精确、完整、刚好地照实供应统计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其次,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照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算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样性负责。第三,赐予统计人员肯定的职权,以保证刚好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其次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
5、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费的统计管理体制二(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潢用职权1 .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赐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 .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 .统计机构在
6、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三院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爱护(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二)实行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7、(三)主动做好统计信息询问服务工作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三)业务管理方面1 .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2 .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状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状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
8、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依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依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常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依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依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依据统计法的规定,我国全部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一是自愿性。二
9、是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 .受境外组班、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托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 .与境外组班、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 .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供应应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
10、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格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四)统计调杳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确定,并公布。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1、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需明确分工,相互连接.(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冲突,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进行常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意须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需从严限制。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
12、类。留意: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左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1 .指标涵义2 .计算方法3 .分类书目4 .调查表式5 .统计编码三、统计标准的分类: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常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和6的年份实
13、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统计法第三十条其次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
14、: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计法其次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J统计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J其次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
15、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样性负责J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统计资料,详细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第三节统计资料的供应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供应统计法其次十二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