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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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 墅 镇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文本二一五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规划总则 1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4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 7第四章 生态景观规划 9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1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 13第七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17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18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19第十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24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27第十二章 附则 32I大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
2、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结合淳安县“创新驱动、特色提升、区域融合、均衡优化”的发展战略,围绕 大墅镇生态型城镇的发展定位,统筹规划各类用地,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 耕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理调控城乡发展建设用地, 保障合理用 地需求, 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高效利用, 以保障经济 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 规划原则1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2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3 、加强建设用地管制,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5 、强化上位规划引导, 坚持落实与补充协调;6
3、 、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第三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7)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2 、相关文件、标准与规划(1)淳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2)大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518 号);(4)浙江省乡级规划调整完善
4、技术指南(浙土资发201444 号) 等。第四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大墅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包括大墅村、 大坞 村、栗月坪村等 19 个行政单位,土地总面积 15191.46 公顷。第五条 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期限为 2006-2020 年, 其中规划基期年为 2005 年, 规划调整基期年 为 2013 年,规划目标年为 2020 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 2013 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 转换后形成。2第六条 规划效力本规划是大墅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 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 批准,即具备法律
5、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 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3大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七条 乡镇功能定位大墅镇位于淳安县西南部, 北濒风光秀丽的千岛湖,是淳安县工旅型重 点发展乡镇。大墅镇功能定位: 依托镇内原有的小型无污染加工业和旅游休 闲特色产业,进一步强化大墅镇与淳安县中心城区的联接,促进城市发展和 产业联动的相互融合,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规划布局合理、 交通畅达有序、 环境优美精致的区域性中心。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 “生态人居、生态农
6、业、生态工业、生态休闲”为战略目标, 以镇域 优势产业为导向, 合理布局生产设施用地,正确选择城镇空间布局模式,达 到农业发展和城镇发展相协调。到 2020 年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产业主要指标 创新高度,镇域总人口至 2020 年达到 1.78 万人。第九条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生态优先、保护耕地、空间优化、节约集约”的土地利 用战略, 切实转变规划理念,通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 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 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十条 主要控制指标(一)约束性指标4令 耕地保有量:到 2020 年末, 耕地保有量不低
7、于 740.00 公顷;令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 730.00 公顷;令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 2020 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76.00 公 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令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 2020 年末, 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274.00 公顷 以内;令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41.00 公顷以内;令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 2020 年末,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 90.00 平 方米;令 人均农居点用地:到 2020 年末, 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 100.00 平方 米;令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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