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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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规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文本二 一 六 年三 月目 录第一章 规划总则 1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4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架构 7第四章 生态景观规划 10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2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 14第七章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17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18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20第十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24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27第十二章 附则 32I安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
2、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结合淳安县“以湖兴县、融入都市”的发展战略,围绕安阳乡“集居住、旅 游服务和工业为一体的工旅型中心集镇”的发展定位, 统筹规划各类用地, 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理调控城乡发展 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 高效利用,以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二条 规划原则1 、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2 、严格保护耕地资源, 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3 、加强建设用地管制, 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5 、强化上位规划引导, 坚持落实
3、与补充协调;6 、深化公众参与机制, 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第三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7)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2 、相关文件、标准与规划(1)淳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2)安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518 号);(4)浙江省
4、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浙土资发201444 号) 等。第四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安阳乡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安阳村、五堡 村、 山下村等 15 个行政单位,土地总面积 18687.27 公顷。第五条 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期限为 2006-2020 年,其中规划基期年为 2005 年,规划调整基期年 为 2013 年,规划目标年为 2020 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 2013 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 转换后形成。2第六条 规划效力本规划是安阳乡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是实 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 批准,即
5、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 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3安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七条 乡镇功能定位安阳乡位于淳安县的西南部, 北面与千岛湖西南湖区相接,南面接壤衢 州,东、西面分别为里商乡和大墅镇。安阳乡功能定位:淳安县西南部集居住、旅游服务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业 为一体的工旅型中心集镇。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实施“区域超前、接轨周边、城镇化、工业主导、强化一产、提升 三产”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构建
6、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将安阳乡打造成为宜业宜商宜居宜游的工旅型城乡。第九条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生态优先、保护耕地、空间优化、节约集约”的土地利 用战略, 切实转变规划理念, 通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 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实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 的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十条 主要控制指标(一)约束性指标令耕地保有量: 到 2020 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654.00 公顷;4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 640.00 公顷;令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
7、 2020 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65.00 公 顷以内。(二)预期性指标令建设用地总规模: 到 2020 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4580.00 公 顷以内;令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完善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2.00 公顷以内;令人均农居点用地:到 2020 年末, 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 120.00 平方 米;令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到 2020 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 地量控制在 60.00 平方米以内;令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 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 不低于 80.00 %;令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规划调整完善期内,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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