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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2、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第三条县食安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审定和支付。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奖励通知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
3、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公安部门负责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县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
4、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一)来访形式;(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接报后立即告知举报人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举报案件,由县食安办牵头办理;对于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或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县食安办统一协调处
5、理。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过期、变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S)经营病死、毒害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
6、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违反法律法规不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A)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九)生产、销售假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7、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十)生产、销售劣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十一)被举报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淘汰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十二)使用禁用物质
8、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十三)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四)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三)举报的情况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五)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果的发生。第九条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
9、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S)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的同一案件,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五)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安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十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一)案件查办过程中,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10、二)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三)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涉及的举报;(五)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或利害人举报的;(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七)对标签标识瑕疵但不影响产品内在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举报的;(A)举报事项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九)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一)一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
11、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二)二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S)三级: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四)四级: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第十二条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一)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一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二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三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8%奖励举报人;四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5%奖励举报人。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
12、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由县直有关部门会同县食安办、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二)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无实际罚没收入,但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举报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三)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药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作坊”、“黑窝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四)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IOOO元至5000元的奖励。(五)举报线索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按照以上规定
13、兑现的奖金低于5000的,给予5000元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等级由有关部门认定,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者,提交县食安办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认定。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四条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奖励申请,有关部门应从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邹平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记录、核查记录、审批表(立案及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处罚文书(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罚没款缴纳收据的复印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县食安办申报。县食安办应
14、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后,由申报单位发出领奖通知,由举报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县食安办申领奖金。第十五条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作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第十六条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领奖通知应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第十七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
15、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到县食安办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申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所列资料:(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二)立案审批表;(S)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案件查处情况;(五)涉案货值认定资料;(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还应有案件移送书,公安部门查处情况及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七)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或委托他人的授权委托书、奖金发放及领取记录等凭证。第十九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按照县食安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县食安办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他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