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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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XX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2、: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tbchinalaw.gov.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增强招投
3、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
4、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三是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
5、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XX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落实国办发20XX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二、起草条例的主要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例如,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采纳;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较为严重的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
6、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条例没有采纳。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相应规定。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串通投标(第36条、第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发布公告(第68条)、擅自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5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
7、85条),以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第43条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至第61条)作了规定。三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性,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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