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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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3)28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
2、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目标,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力争“十四五”期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8万套(间)。三、基本原则(一)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
3、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开发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二)坚持分类实施保障。对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坚持按照公租房原有政策给予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和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限制,坚持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三)坚持供需匹配。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分析已有的公租房和市场存量住房,根据申请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年度筹集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上报政府
4、研究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政府持有存量住房效率,多方筹集房源。对于已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保障家庭需求前提下,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工程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的监督和安全监管,产权登记部门要做好各类参与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工作。政府闲置的公租房以及其他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改造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均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源。社会主体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低运营不得低于8年,后续需要退出的按届时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
5、或套取优惠政策。四、解决人群及管理(一)保障对象。1在我市市辖三区取得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市辖三区无自有住房的人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2.符合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新就业人员。(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80虬具体租金标准由相应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细则纳入管理的租赁家庭,租金标准按照细则执行,租赁时间为三年,三年租赁期后按本方案予以调整。各产业园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园区管委
6、会确定,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三)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个人持相关证明资料到银川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持相关证明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选取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具体申请流程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实施。(四)户型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满足三胎家庭或多代人居住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户型合理,建成后进行简约、环保的装修,配套基本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采取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单项目房源总建筑面积的1
7、0%o(五)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进行入户检查,建立年审制度,对于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期不低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六)产权登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
8、,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五、政策支持(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1.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辖三区人民政府)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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