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docx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法律性质分析.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摘要:本文在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性的基础上,将就交通事故概念、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做出分析说明;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机动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等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分别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论述。关键词: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主体抗辩事由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民法规定一般的侵权构成要件有三个,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1)损害事实: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
2、任。(2)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以与他人碰撞等接触方式造成他人损害的,须对人身及财产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非接触所致损害,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即可,如无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不负赔偿责任。(3)过错: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错包含了两层含义,即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安全法中,确立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
3、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将高速运输工具,界定为危险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1992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法对于归责原则的确定分为了两种情况,即机动车驾驶
4、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问的无过失责任。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是责任主体的认定:(1)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形中,众所周知,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当然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3)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
5、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合法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在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绘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或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5)擅自私用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的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
6、偿责任。(6)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7)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
7、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第二是抗辩事由: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当受害人是过失行为时,适用减轻责任抗辩事由,当受害人是故意行为时,适用免责抗辩事由。(1)受害人的过失;(2)受害人的故意;(3)意外事件。交通事故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交通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论道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责任 道路交通 事故 认定 行为 法律 性质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