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附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研究.docx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附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附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侵权赔偿的关系研究.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摘要机动车的诞生及普及,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数量与日俱增。不管是在民众的生活中,还是在法学家的视野中,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都逐渐成为热点话题。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的过程。我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规定了自己的归责体系,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关键词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之后,社会各界都对该法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在此背景之下,立法机关于2007年12月的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专门通过了对第76条的修正案。但是,关于修正之后的第
2、76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问题,学者之间又产生了争论。争论的实质就在于人们对于生命权与路权、公平与效率之间冲突的不同认知。因此,深入探讨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在今天仍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法考察(一)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德国是最早采用特别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但德国法上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交通事故是限额赔偿,如果受害人主张全额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必须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日本在借鉴了德国法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制定了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专门就机动车人身事故的损害赔偿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由该法第3
3、条可以看出,日本仍旧将加害方没有过错作为免责事由的三条件之一,并没有彻底放弃过错主义,因此,只能说日本是近乎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财产损害时,依日本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最初对于交通事故采过错责任规则原则与任意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模式。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州的判决还对交通事故的加害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发生率日益飙升,人们要求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者们提出了强制保险的无过错补偿,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美国各州中最早实施此种无过错补偿保险制度的是麻州,纽约州等亦相继
4、采用。虽然美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用制定法明文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但采取保险制度作为中间机制,正实现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的转变。英国1930年制定,并经1960年修正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学界在不断地提倡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并且过错推定的法理也一直占据中心位置,因此,过错责任在英国也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了。二、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演进由以上各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的演进的过程。(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含义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它是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应有之
5、义,体现了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过错责任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正式确立,并得到其他国家的纷纷效仿,成为近代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随着19世纪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在科技应用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工业事故。如果坚持传统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因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不能得到赔偿,社会公正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个人本位,法律越来越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此背景下,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就应运而生了。过错推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的类型,它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法而已。过错推定责任只是将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在双方均
6、无过错的情形下,仍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过错责任比过错推定责任更加严格,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否并不影响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够促使从事高危活动的行为人加强安全措施,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而可以减少事故发生,并保障科学技术的进步。自从1838年普鲁土王国的铁路企业法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以来,各国也普遍都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在交通事故中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合理性梁慧星教授将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交通事故的理论依据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
7、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第三,危险分担理论。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实际上是转嫁给了社会,最终由全体消费者共同承担了责任。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对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但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更为符合社会现实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是非常巨大的,有时甚至高达百万,这可能会使一个普通家庭数十年背负着债务,因此,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大大增加,肇事司机可能会因为赔不起赔偿费用而选择逃逸。这对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保护受害人是非常不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8、和赔偿基金制度通常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配套制度。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和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既能够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负担,又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地得到赔偿。三、我国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我国在制定特别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以前,都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将机动车归为高速运输工具而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却将交通事故责任归为违章责任,从而以责论处,重新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后来,各省市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贯彻了这一原则。这是极为不合理的,是立法的倒退,曾被戏称为“撞了白撞法,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5月1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道路交通 事故 原则 复杂 交通事故 案件 事故责任 认定 侵权 赔偿 关系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