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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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落实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约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变更较频繁的;(S)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检测等信息显示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四)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存在严重缺陷的;(五)产品监督抽验被公告质量不合格的;(六)存在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七)信用等级评定为失
2、信或严重失信的;(A)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四条约谈不影响行政处罚等其他监管措施的进行。第五条约谈对象主要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六条约谈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监管职能的处室具体组织实施。(一)约谈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约谈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分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约谈前,应制作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附件1),载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由、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企业。被约谈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XX省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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