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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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紧紧围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消除药品生产质量隐患,防止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发生。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行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等。第三条监
2、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检查、GMP认证跟踪检查、委托加工的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是有原因、不受检查频次限制的监督检查,包括涉嫌违规违法生产、投诉举报、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药品质量抽验中不合格品的追踪检查、由国家局及省局统一布置的专项监督检查等。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省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和本规定所界定的责任制定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企业
3、监督检查要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监管责任,责任落实到人。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具体业务科(处)室领导、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对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核实整
4、改落实情况。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省局在实施药品GMP飞行检查、市(州)局在实施药品GMP跟踪检查时,至少要有一名GMP检查员,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对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一)生物制品、注射剂和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二)易添加西药成分和含细贵药材中药制剂的生产企业;(S)委托加工或接受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四)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五)上一年度国家和省药品质量公告有抽验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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