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区本级.docx
《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区本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区本级.docx(3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区本级)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1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
2、、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款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款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
3、报司法部备案。自治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法政一司行【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主管部门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
4、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申请律
5、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自治
6、区审核、批准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2事分设变销师(、J可律务所立更许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7、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自治区审核、审批3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自治区 司法 行政 系统 权力 清单 指导 目录 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