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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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稽查办法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办法已经20XX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者本省全部或部分出
2、资融资的,经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中,国家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稽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稽查特派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工作。稽查特派员配备助理。稽查特派员助理依据稽查特派员的安排开展工作。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统称稽查人员)依法开展稽查工作,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五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第六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的中标价格低于该项目概算投资额
3、的,原批准机关应当相应调减概算投资额。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稽查办公室投诉或举报。省稽查办公室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组织核查处理或者按管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八条稽查人员对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的方式。经常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专项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经常性稽查项目名单由省稽查办公室确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第九条列入经常性稽查的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的5个工作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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