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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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经营中各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34号令)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卫疾控发2006104号)文件精神,在XX省药品批发企业增加疫苗经营范围的申请条件及验收细则的基础上,结合XX省实际,制定疫苗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和实施细则。申请条件一、申请开办疫苗分支机构(非法人)的企业必须是XX省已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加注疫苗经
2、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二、申请开办分支机构(非法人)的疫苗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一采购、统一供应的模式经营,其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采购权。三、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由药学、预防医学、医学、或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专门疫苗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四、分支机构必须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的质量问题有一
3、定的判断能力。五、分支机构的疫苗质量管理、疫苗的验收、养护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应由上述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六、分支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七、分支机构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一) 三个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小于80立方米;其中低温冷库(-20)一座,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常温冷库(28。C)二座以上(含二座),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二) 配备2辆以上具有温度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的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每辆容积不小于10立方米,温度可调节(可在2-8七/-20七调控)。(三)配备与疫苗冷藏设备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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