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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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莲监管20XX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丽建发20XX135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
2、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招标人招标资格确认至中标合同签订及备案的过程。第四条 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2、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3、按规定应进区招投标中心集中统一交易的招投标活动,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在场外招投标交易的;4、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
3、明招暗定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6、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过书或签订合同的;8、开标前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供应商)报名资料、信息,从而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9、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资格预审和现场勘察、答疑的,或者在资格预审中,无正当理由取消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及违反规定将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的;10、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的;11、不按规定准时参加和主持招标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延误开、评标会议的
4、,不按规定、不准时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商榷的;14、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五条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1、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无效证件的;2、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将报名资料提供给他人(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3、通过承包、责任制或控股等方式取得多家报名资格,不主动说明,事实造成围标的;4、提供的履行合同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与事实明显不符的;5、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6、不遵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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