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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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相关资金管理,促进盐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特定资金,是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且已完成财政支出全链条流程,但仍需特殊管理的资金。包括: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管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区财政投向区属国企的资金等。第三条本指引用以规范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和特定资金主管部门的行为。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账户开设主体。特定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向财政申请预算且进行支付的预算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管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委托单位,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
2、主管部门为区财政局,区财政投向区属国企的资金主管部门为区国资局。第四条特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应遵循“规范、公平、透明、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特定资金的责任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包含深汕合作区)作为特定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存放特定资金。第六条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选择的银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深分行级以上(含分行)营业机构;(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各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的通报中,综合评估结果评定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具体通报年份由遴选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特
3、定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开展,与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第八条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遴选原则上由区财政局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责任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预计特定资金总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二)因时间急迫,采用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急需的,此种情形,需先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开展。第九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遴选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的,应通过主管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会议应根据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进行审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第十条采取竞争性方式遴选特定资金
4、存放银行的,由区财政局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邀请参与竞争。第三章指标设置第十一条竞争性方式遴选存放银行,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组成。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特定资金存放银行。第十二条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的经营状况指标、报价情况、对盐田区的支持度、其他四个方面(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其中,经营状况指标包含个人存款规模、对公存款规模、个人贷款规模、对公贷款规模,报价情况为银行承诺的利率情况,对盐田区的支持度包含网点数量、引进重点项目情况和对辖区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情况,其他为特色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在特定资金银行账户开设后五个工作日内,特定资
5、金的主管部门应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备案资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备案。第四章履约责任第十四条特定资金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协议或合同履行义务,给主管部门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特定资金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特定资金存放银行在参加竞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的,评审小组可单方面无条件取消该银行当期特定资金存放资格,且该银行三年内不得参与盐田区特定资金存放工作。第十七条特定资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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