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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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E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
2、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范围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
3、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贯彻
4、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完善政府定期研究、消防救援机构定期报告双定期”机制,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
5、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与其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安全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将“智慧消防
6、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
7、。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五)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
8、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信息化建设及维护,以及消防业务、火灾隐患治理开展,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联网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九)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修订与本地区消防安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十)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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