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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摘要11弓I言1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述12.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12.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12.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划分22. 3.1被告型第三人23. 3.2辅助性第三人3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现状及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44.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现状43. 2分类及诉讼地位不明确,导致其诉讼权利保障基础丧失53. 3具体诉讼权利严重丧失53. 4与程序保障有关的制度不够完善64国外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64. 1德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类65. 2美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类66. 3日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
2、类65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构想77. 1被告型第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77.1.1 主体资格异议权75.1.2管辖权异议权75.1.3扩大其上诉范围75.2辅助型第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85.2.1申请参加权85.2.2诉讼告知权85.2.3其他诉讼权利85.3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善85.3.1程序性违法行为制裁措施的完善95.3.2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完善95.4赔偿制度的完善96结语10参考文献1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摘要I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或自行申请参加或
3、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各种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分歧较多的问题。在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大量的缺陷这又导致了在实务中,大量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都不能使其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本文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入手,指出其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权利进行了分析,认为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力关键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被告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1 .引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重要制度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及其过于宽泛,导
4、致审判实务中错列、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十分普遍,直接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因此,当今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机制的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2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述1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却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的情形。比如,在一个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产品制造者声称其产品存在的缺陷是由某零部件本身不合格所致,于是法院将该零部件生产商追加进来,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5、在本案中,作为参与者的零部件生产商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法律关系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本案的诉讼结果如何,亦即产品制造商是否败诉,将直接影响到其是否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而,为了最终落实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着,法院将其追加进来具有必要性。2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2.2.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常怡主编:民事诉讼
6、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啦伟主编:民事诉讼法IxI.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2.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参加的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2.2.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7、权利义务。2.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划分2.3.1被告型第三人a被告型第三人的内涵及特点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本诉中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应当由第三人承当责任,因而对其提出第三人之诉。在第三人之诉中,被告第三人并非主动参与诉讼,而是被动纳入诉讼。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质上是被告。被告型第三人的特点主要有三点:第一,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二,非主动参加诉讼;第三,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其是指本诉被告向第三人提起第三人之诉是基于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被告认为第三人应对本诉原告的诉求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相对于被告对原告的责任这是一种派生性的法律责任支b、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要件(1)第三
8、人之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监督程序等多种类型。若第三人之诉与本诉不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诸多困难,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理。(2)被告必须向本诉所诉法院提起第三人之诉。第三人的提出晚于本诉的提出,基于诉的合并理论,本诉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第三人之诉,受诉法院便享有管辖权。c、被告型第三人参诉的有关程序问题(1)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型第三人究竟何时进入诉讼,取决于本诉被告何时提起第三人之诉。考虑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本诉被告应于审前准备阶段结束前提起第三人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9、05年版,第158页之诉。(2)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理和裁判问题本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法律责任,之后本诉被告才有可能提起第三人之诉。基于被告型第三人责任的派生性,本诉原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对第三人与本诉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影响很大,因此,法院必会先审理本诉,待本诉责任分配完成后再进行第三人之诉。依据既判力理论,本诉裁判结果仅对本诉原被告双方有拘束力,第三人之诉的裁判结果仅对本诉被告于被告型第三人有拘束力。若法院判决被告型第三人直接向本诉原告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诉讼原理。同时这样的判决既剥夺了本诉原告自主决定被告的权利,又剥夺了第三方原告自主决定其被告的权利,也会造成法律关系的紊乱咒2
10、.3.2辅助型第三人a辅助型第三人的内涵辅助型第三人指因与他人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既非原告,亦非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只因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本诉诉讼结果而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这种结果选择与当事人一方结盟,共对抗另一方面当事人。辅助型第三人因不具有当事人诉讼地位,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法院不得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b、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辅助型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有特殊的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首先,辅助型第三人具有从属性。辅助型第三人显然不是诉讼
11、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他只能依附于当事人一方;其次,辅助型第三人具有独立性。辅助型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通过实施某些诉讼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支c、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效力问题参加效力指的是本诉判决对辅助型第三人的效力。在有辅助型第三人参与的诉讼中,若当事人败诉,就可能发生主当事人向辅助参加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辅助参加人向主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判决通常李仕春著:诉之合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五卷;王宇华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探讨,苏州大学2003年法律毕业论文,第25页都会列入,若在第三人
12、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实际对辅助型第三人产生了既判力,显然违背了既判力原理。基于参加效力,法院同时应保障辅助型第三人自由实施诉讼行为,充分的进行攻击和防.御,否则同样不符合公平原则。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现状及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3.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现状民事诉讼基于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之目的而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最终追求,诉讼公正才是。因而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来说,其立法理念上就存在先天不足,缺乏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意识,脱离了公正的诉讼效率必然会导致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侵害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
13、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J该条明确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参加诉讼的方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后半段重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民诉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
14、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该规定一方面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这些权利义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4、民诉意见第九十七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时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了该条规定是针对调解时确定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情形所作的规1袁波主编: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辽宁大学法律论文,2010年版定,赋予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权和反
15、悔权。5、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J该条规定说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但同时也剥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辩权和其他诉讼权益。3.2分类及诉讼地位不明确,导致其诉讼权利保障基础丧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矛盾及程序规范的匮乏是导致其缺陷和矛盾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诉讼第三人的类型未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仅以其对诉讼标的是否有请求权为标准将第三人类型分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且没有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体到个案中的情形,导致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尴尬、参诉标准模糊的混乱状态,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之判”的与诉讼原理及程序公正的困境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且拥有当事人的所有诉讼权利和义务。此规定的言外之意是本来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备当事人的地位。但我国民诉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开始便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无权申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这两项规定前后有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