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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考试卷(一)同步测试卷含答案和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参考答案】:B【解析】:这三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见刑法第167、168、169条2、从日本
2、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法系?A、中华法系B、罗马法系C、印度法系D、英美法系【参考答案】:B【解析】:日本现行的法律制度是指日本明治维新以后,从欧洲的罗马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引进的法律体系,从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来看,属于罗马法系。因此选B。3、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
3、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参考答案】:B【解析】: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条的规定:“缔约国对于本国的一个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故B的说法正确。根据该公约第26条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补救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因此C的
4、说法错误,只有缔约国有这项权利。根据该公约第53条的规定:“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除依照本公约有关规定予以停止执行的情况外,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故D的说法错误。4、陈某系某建筑队包工头,其为获得廉价劳动力,便从一些偏远地区雇用大量民工,其中许多雇工未满16周岁,专门从事高空刷漆工作,其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虽有职工对此提出疑问,但陈某为牟利,未与理睬,最终造成一名工人高空坠落致死。对陈某的行为,下列评价正确的是:A、陈某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B、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C、陈某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
5、动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D、陈某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的规定,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某的行为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AD选项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6、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陈某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对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e5、结束战争状态最通常的方式是A、事实上终止敌对行动B、单方面宣布停战C、缔结和约D、双方宣布停止敌对行动【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和平与战争法。浦结和约表明双方宣布停止敌对行动后正式进入和平状态。6、罗马法由习惯法
7、向成文法过渡的标志是公元前450年颁布了下列哪部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OA、汉谟拉比法典B、狄奥多西法典C、十二铜表法D、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参考答案】:C【解析】: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期。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的楔舫文字法典。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公元6世纪皇帝优土丁尼组织编纂的,是对罗马法的总结。故只能,选C。7、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
8、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参考答案】:B【解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本题中简称投资争议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费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
9、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不能单方面撤销同意,A项的说法错误。投资争议公约)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对其本国国民与另一缔约国已同意或已提交根据本公约进行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权利主张,除非该另一缔约国不遵守或不执行对争端作出的裁决。”故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B项正确。投资争议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故除非有特别约定,任何一
10、方在交付仲裁后就排除了使用当地救济的可能性,无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C项错误。投资争议公约第52条规定,在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裁决时,应当向秘书长提出,由中心成立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而不是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D选项,因为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服一般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但是需要注意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性,国际投资争端的一方主体是东道国,东道国是主权国家,这使得国际投资争议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当东道国政府作为争议一方时。法院管辖权面临着挑战,因此中心对国际投资争端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能由中心自行复核,不受法院管辖。8、明朝中
11、央审判机关是:Oo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御史台【参考答案】:A【解析】: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解柝】明代设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大司法机构,通称“三法司”。刑部为中央审判机关,主掌对重大案件的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与京师的案件;大理寺负责司法行政与复核案件;都察院掌纠察,设监察御史,司法活动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9、1999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IOO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
12、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D、刘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参考答案】:C【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标准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153条第3款。走私进口黄金并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出口贵重金属才构成该罪。但是走私进口贵重金属,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则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据此可知C选项是正确答案。应注意:走私贵重金属罪禁止的是将我国境内的黄金等重金属流失到境外行为,而不是相反。这与其他走私犯罪有所不同。10、有关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与实质意义的法治B、社会
13、主义法治在形式意义上强调“依法治国”、“制约权力”的原则和精神C、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比,前者侧重于形式上的法律、制度的遵守,后者侧重于用法律、制度制约权力、保障权利D、社会主义法治在实质意义上,强调“依法办理”的原则和精神【参考答案】:A【解析】: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总称,法治是指法律的治理,社会主义的法治包含彩式意义上的法治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11、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1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1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OOA、合法,代理律师可以不因为其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变更,市场经济中,这种竞争是合
14、理的B、合法,当事人有选择代理律师的自由,魏某爱选谁就选谁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D、不合法,M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转所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爆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解析本题仍然属于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的考点,关于律师转所的规定,是2004年的新规定,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明文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地带,2004年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很好地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缺。律师执业行为规能(试行)第38条明确规定,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
15、: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本题M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1年2月,当时M还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5月M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1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一项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吴某提出证据证明,该市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案件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不明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采纳该鉴定结论B、在一项行政诉讼中,原告林某申请证人甲出庭作证,则林某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C、在某一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药品检查机关对检验的药品样品的提取过程不符合操作规范,致使样品被污染,要求相关一名药品检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作为证人,于是对该原告的申请不许可D、在一项行政案件的二审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一位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2条,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彩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