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浅析沉默权制度10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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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沉默权制度目录1 .引言12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13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44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65 .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建议86 .结语11参考文献12浅析沉默权制度摘要: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的建立是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的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宪法基本精神,能够克服刑讯逼供,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是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关健词: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制度;必
2、要性;可行性;引入建议1 .引言确立沉默权制度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3、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2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2.1 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最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诉方或者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控诉方不得采取任何任何非人道措施强迫其做出供述或者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诉方
4、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其意思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2 .2沉默权的性质(一)沉默权是一项人权沉默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人生而就有的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它并不以法律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由法律或行政命令授予,因此可以由国家
5、机关来实施改变或取消;相反,道德权利本身不仅不是法律和政治权力可以增损或取消的,而且是确证或批判法定权利的根据。”司法权的实施不能以损害人权为代价,对沉默权的行使加以明确的限制,才能使人权与司法权在正义的天平上达到利益平衡。(二)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沉默权作为“不说话”的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沉默权强调了被告人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陈述内容的自由,这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三)沉默权是无罪推定派生的一项权利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
6、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它能有效地保证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应包括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与沉默权是矛盾的。如实供述义务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强迫,它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口供的依赖,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因此,我国应将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加以取消,以保证当事人沉默权的行使。3 .3沉默权的起源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
7、权宣誓”否则将被诉诸刑求。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J.法学研究,1998(5).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1912年首次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后美国在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
8、有罪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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