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辩证关系9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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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辩证关系摘要: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更加关注刑罚的适当性。而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罪刑均衡原则起着关键的作用。罪刑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特点。而如何更好地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则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犯罪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在此,处理好社会危害性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辩证关系,对于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公正。关键词:罪刑均衡原则;社会危害性;辩证关系;定罪;量刑1、引言对于2009年发生的
2、云南李昌奎案件大家应该还有些印象,他将同村的19岁女孩击昏后强奸,之后将该女孩用锄头打死,同时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最终的结果是判处死刑,但这期间的二审判处李昌奎死缓,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大家对这一判决都表示了不满。究其原因,这应该是人们对于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一个人犯什么样的罪就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于相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而人们的关注度也甚是高。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告诫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做出怎样的判决与处罚,都应该严肃考虑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社会坚信法律的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在此,将通过下面的内容对罪刑均衡原则进行详细的描述,以更好地
3、适用。2、罪刑均衡原则(1)历史演变罪刑均衡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其最原始的表现形式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应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康德是等害报复论的首倡者,他主张刑罚以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他认为“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他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刑罚是针对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国.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165道义责任所施加的惩罚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因此,康德主张报应之刑与已然之罪的绝对
4、等同。报应刑论的另一代表人物黑格尔主张等价报应论。他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刑罚对犯罪的否定评价的质与量应该与犯罪的质与量相等同;这种等同不是两者在外在形式或损害形态上的等同,而是两者内在价值的等同,即作为否定评价的载体的刑罚在是否发动上与犯罪的有无相对应(质的等同)以及作为否定评价载体的刑罚在所分配的轻重上与犯罪的轻重相等同(量的等同)。到了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时代罪刑均衡原则也有了更进一步地发展和演变,这是人权思想、人民主权发展的产物。孟德斯鸠认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
5、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著名法学家边沁主张以立法威吓为核心的古典功利论,他明确地把刑罚作为一种损害或者代价,而把刑罚所能收到的效果(遏制犯罪)作为一种收益,强调刑罚的收益必须大于其代价。他认为,“所有刑罚都是损害,所有刑罚都是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终究应该得到承认,那么,便只有在它有希望排除某种更大的损害的范围内才应得到承认J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罪刑均衡原则被统治者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应当制定严格的、明显的、必须的刑罚。此后,罪刑均衡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刑法典规定罪刑关系的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容也
6、相应地做出了改变: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适应。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未改变。现今,我国刑法对罪刑均衡原则也做了明确的阐述。罪刑均衡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通俗地说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2)基本内涵第一,刑罚应该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不同的犯罪性质所体现的犯罪行为侵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1页。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7、版,第65页。害的法益不同,从而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大小。因此,侵害人身权的犯罪重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故意杀人的犯罪重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法官在决定给犯罪人何种处罚时,应考虑其所犯的罪的性质,从而准确地进行量刑,这也正是适用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如我国刑法十大类罪的排列顺序: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正是基于各个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影响来确定的。第二,刑罚应该与犯罪的情节相适应。对于犯罪情节轻的,可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8、;对于犯罪情节重的,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因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不同层次的法定刑幅度,例如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包括第一层次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层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了这不同层次的刑罚体系,使得各个犯罪分子都应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地责任。正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样也使得人们对于刑法的处罚有更全面的了解,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还要注意犯罪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在我国有四种法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人员在具体的案件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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