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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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要是存在不合理怎么办为了抑制或是防止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为选择的机会成本。根据经济学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他选择做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各方面增加对不公平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入“不公平”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使这种处罚足以抑制行为人的这种冲动,从而达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能够自觉地剔除损害行为相对人利益的条款。1、目前我国对旅游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制约。目前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和行政两大方面。我国立法多层次多方位对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作了规制,这从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4条等规定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此外,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格式条款。另外,我国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平等、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二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
3、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虽然法律对格式合同做了一些规定,但远远不能适应格式合同的发展要求,主要问题在于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根据旅游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性,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格式合同与旅游格式合同。行政规制方面,早在2000年国家旅游局就出台了“国内旅游标准合同范本”和“出境旅游标准合同范本”,紧接着各地方相继作出了推广这两种范本的决定,在随后几年里各地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已有的范本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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