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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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企业又有着盈利目的,如何平衡好金融服务与企业盈利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村镇银行监管与新型机构发展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服务实体经济村镇银行作为草根银行的主力军,更是作为乡村振兴普惠金融的关键一着,有着让广大农民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便利的重要作用,同时作为经营性质的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于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就需要考虑到农村服务目标和营利目标,既要确保支农目的的实现,又要有营利能力的支持,使得这两个目标能够平衡,实现村镇银行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第一节村镇银行监管法规制度的完善一、完善监管法律制度2017年11月15日,原银监会下发了村镇银行监管指引
2、,从监管原则、市场定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本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问题机构处置等多个方面对村镇银行监管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起,原银监会出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法规三十余部,但截至目前只有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他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村镇银行日常监管中通常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作为主要监管文件,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定量规定不明确、监管规定多是在指导层面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对村镇银行“量体裁衣”的专项规定不多、村镇银行监管
3、以参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为主等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保证村镇银行监管质效,提高村镇银行监管法律位阶,推进村镇银行监管法制化,在不断发现和总结村镇银行监管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整理现有的法律规范,把其中已经通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内容制定一部包含村镇银行的新型农村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对于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来检验的内容,可以继续保留在通知文件等法律规范当中,同时对于村镇银行的创新经营模式、金融产品要进行审慎监管,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监管空间。二、明确监管主体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不再保留银监会、保监会,2018年4月8日,银保监会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12月17日,省银保监统一完成挂牌,2018年12月24日地市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完成挂牌正式以银保监分局之名履职,目前为止变数最大、最有悬念的便是县级派出机构的设置,有监管系统人士表示,监管办事处可能会改为支局,也有可能成立银监组,人员来自新招录、划转还是分局调配,目前仍是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银保监部门仍是村镇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省市县三级仍是主要监管框架。2018年11月开始,多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密集挂牌成立,在监管机构上明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组建,意在突出监管,强化职能,同时兼顾服
5、务,成为为村镇银行发展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对引导村镇银行支持实体金融发展,关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支持普惠金融发展。2019年2月2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开启了人民银行机构改革的帷幕,但省市县层面人行如何改革仍是未知数,但可以确定的是,人民银行在规范村镇银行发展中也起到重要作用。未来村镇银行的监管将形成“一行两局”的监管模式,人民银行主要从宏观审慎政策的制度方面规范村镇银行发展,银保监监管主要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渠道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从优化金融生态、财税政策的争取、风险补偿等方面为村镇银行发展提供助力。我们可以看到在
6、银保监系统方面,属地监管是村镇银行的主要监管主体,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的监管责任更多的落在基层监管力量即银监办上,但银监办除了要完成监管工作外,还要疲于应对基层政府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往往一个银监办多则6-7人,少则2-3人,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一方面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适当增加基层监管单位人员配备,建议设立农村金融监管组,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责任到人,另一方,要建立专业的人才引进制度,设立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实践站点,并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待遇和发展前景,以吸引专业的人才。三、完善监管方式差异化监管。就村镇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从政策层面提出“改进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7、体系”,统一的监管标准客观上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马太效应,进而有层次的金融生态体系就难形成,如果以完全一致的监管要求规范机构行为,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进行处罚,长期以往,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对小银行实行严监管、大监管并不公平。对村镇银行监管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村镇银行作为小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过多的监管流程影响机构的运行效率,监管频率可以适度降低,对村镇银行准备金、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要求过于严格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发展,监管部门可以适度放松相应的监管指标要求。同时当前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两级分化明显的态势,一些村镇银行扎根农村,坚持支农支小、小额分散的市场定位和原则,在满足当地农民
8、资金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健康稳健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村镇银行背离村镇银行定位,将资金抽离农村,投向房地产、钢铁等限控行业,醉心于做同业通道、绕道投资等,最后水落石出风险暴露,成为高风险银行,对于村镇银行不同的发展状况,在监管上应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实施“抓两头、带中间”的差异化监管,“绿黄红牌”监管,对监管指标达到良好银行标准的村镇银行实行因地制宜,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针对村镇银行的特殊性,扩大对村镇银行监管与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差异化程度,继续坚持和落实村镇银行“一行一策”监管方式,适当延长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宽限期”时长,或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评级等级的村镇银行不统一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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