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管理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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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该市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赣发20XX12号以及市委洪发20XX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活动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2、。 第三条 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活动主体是指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南昌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为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3、以任何形式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是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在南昌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县属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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