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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247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财农(2019)44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皖财农(2019)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整合涉农资金,是指除直接补贴农民资金、救灾资金和有明确用途或有特定任务的项目资金外的涉农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当年安排
2、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财政收入增量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整合涉农资金主要投向为: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第四条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安排范围: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田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等;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1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中
3、央、省、市和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
4、县),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项目库建设:村级申报一乡镇初审一县直主管部门审核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T确定县级项目库一项目库更新维护。第六条项目立项:各行政村从县级项目库中确定年度实施项目一乡镇初审(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一县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一县扶贫办根据各县直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任务清单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任务清单一县扶贫办通过网站、公开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公示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项目批复到乡镇或
5、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一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乡镇、村两级公告公示一县扶贫办建立项目台账。第七条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对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望江县扶贫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望扶贫2017)7号)文件执行招投标。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产业发展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四议两公开”方式组织实施一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验一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
6、民政府组织项目验收一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绩效评价。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整合资金:县财政局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任务清单,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清单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一县财政局将审批后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清单涉及的资金指标分解到县直主管部门一县直主管部门落实统筹整合资金任务一县财政局建立统筹整合资金集中管理台账(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第九条资金管理流程:项目资金支付流程:县财政局根据批复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县直主管部门一县直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项目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资金一主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补贴类资金支付流
7、程:县直主管部门提供审核后的发放清册一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涉农资金发放专户打卡发放。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招投标完成、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单位交付3%的履约保证金,完成工程量50%拨付合同价款50%(提供已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合同价款80%(须有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出具后全额报账,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项目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拨付。产业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对已完成环节实施进度拨款,所有环节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完成报账。第十一条项目报账流程。1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原则上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
8、过涉农资金发放专户打卡发放。2,乡镇实施项目: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情况确定拨付资金。拨付进度款由项目承建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原始发票,向乡镇申请拨付,乡镇审核后到县直主管部门报账;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乡镇组织验收,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项目承建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表,向乡镇申请拨付资金,乡镇审核后到县直主管部门报账。3,县直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项目开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情况确定拨付资金。拨付进度款由项目承建单位填写拨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原始发票,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项目承建单位填写拨款申请
9、表,提供原始发票等资料后,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4.补贴类资金的发放工作,由乡镇政府对申请补贴资金对象进行初审,经主管部门审定,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涉农补贴资金流程打卡发放。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一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对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分配、管理、效果等进行绩效综合评价。第十三条结果运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做好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第十五条违纪违法处理。对在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部门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部门的年度扶贫工作考核。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望政办秘(2018)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