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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甲方:有限公司暨公司股东乙方:为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甲方对乙方有关人员施行股权期权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决议:一、期权的设立经股东会决议甲方股东分别转出粽股权设立股权期权,有条件的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于(或有条件赠与)乙方相关人员。二、期权行权条件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对期权行权:(一)乙方在甲方连续服务期限满年;(二)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内的业绩:1、创新业绩:采用营销、管理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利润;实施营销、管理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效益;开拓营销业务、用户服务方面新市场,取得预期效果。2、成长业绩指标
2、:年度目标利润达成率()、业务完成准时率()、责任成本降低比率()3、每年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年销售额年三、行权方式乙方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会会议考核乙方各方面行权条件和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原股东转让相应股权。四、行权价格与支付经甲方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期权行权,乙方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支付元)(或向股东*借贷万元),受让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成为股东。若己方经甲方书面通知行权,乙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或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视为放弃行权,丧失期权行权资格。五、股权期权的行使股权期权为乙方特定人员业绩激励,由其独立行使,股权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
3、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不得赠与他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期权自然消灭。六、期权资格丧失在甲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不因甲方认可以外的原因,乙方离开公司或乙方在服务期间内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乙方丧失公司股权期权。七、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权利1、乙方享有是否受让股权的选择权;2、乙方享有自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按照公司盈利情况参与分红的权利。公司分红经股东会决议,一般分红额度不超过公司当期盈利额的50%,分红数额根据股权比例确定;(乙方采用定额分红,*不超过每年元)(二)乙方义务1、当甲方被并关、收购时,除非新股东会同意承担,否则尚未行权的期权终止,已进
4、入行权程序的必须立即行权。2、乙方受让股权后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年,若在此期间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因甲方认可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乙方须无条件无偿转让股权于甲方原有股东,乙方拒绝无偿转让(或归并)的承担违约金万元。3、乙方受让股权后须持续保持原有盈利水平年,否则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分红额度或不分。4、乙方受让股权后,在甲方连续工作满服务期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转让其拥有的股权于甲方原有股东,甲方补偿乙方万元;若乙方拒绝转让股权承担违约金万元;七、特别约定1、乙方行权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拥有分红权利,放弃其股东表决权,公司相关事项仍有原股东表决决定(或表决
5、权均全权委托马乃文董事表决,且该项授权委托为不可撤销委托,对马乃文董事代理表决的事项均予以认可);2、乙方受让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赠与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继承,不得用于抵押及偿还债务;3、乙方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后2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其他公司兼职,否则无条件无偿转让其股权于原有股东,并承担违约金万元;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解决。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H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口起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期权授予序列号:期权授予协议本期权授予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_月_日在签署:(1)本公司(
6、“公司”),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有限公司;(2)员工名称(“被授权人”),一位自然人。公司在此授予被授权人购买公司激励股权的权利。除本协议规定外,该期权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在本公司董事会于一年月一日决议通过的本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计划”)中。期权授予的日期:年月日;期权被授权人的姓名:员工名称;期权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41111111111;期权被授权人有权认购的激励股权数量:10,000,000个虚拟单元的激励股权,即公司8,700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对应股权;期权被授权人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1元人民币/股(单位注册资本);期权开始行使的日期(开始行
7、权日):自授予日期起届满年之日;期权的行权期限:自期权被授予之日起的十(10)年届满日。被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意味着被授权人同意本协议及期权激励计划中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本协议没有定义用词应具有期权激励计划中载明的含义/定义。如果本协议与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条款或条件不一致,除另有说明外,期权激励计划应优先。1.被授权人理解并同意其获得公司授予的期权之权利是基于被授权人受雇于公司或向公司提供服务。如被授权人因任何原因终止其受雇于公司或向公司提供服务(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本公司有权依据期权激励计划和本协议的规定回购被授权人己经获得并持有的激励股权,同时已经经公司授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自动失效。公司
8、回购被授权人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方式及价格根据本协议第10条确定,存在第9条项下情形的依据其规定执行。2 .被授权人理解并同意其忠诚于公司,并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是被授权人享有期权,持有公司激励股权并进而获取公司发展而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前提。3 .被授权人可行使期权的时间表:本协议授予的期权按如下的即得时间表可以由被授权人全部或部分行使:自开始行权日起,期权中的四分之一(1/4)的激励股权成为即得,被授权人可以行使该部分期权;随后三(3)年里,每满一(1)年,全部期权中的四分之一(1/4)的激励股权成为即得(“即得日”),被授权人可以按照期权激励计划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方式认购行权。4 .受限
9、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从期权即得日至期权行使期限届满期间的任何时候,被授权人可通过向公司发出行权通知(定义如下)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行权期限届满后,尚未行使的期权自动失效。5 .被授权人可以向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送达一份符合附件一期权行权通知格式的书面通知(“行权通知”)的方式行使期权。行权通知应表明依期权要行权认购的激励股权数量,并且应同时附上支付认购价款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代扣缴的税的全额现金或管理人同意的其它方式的全额支付以及管理人要求做出的任何陈述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和款项后,应尽快促使被授权人与代持股东签署代持协议,被授权人和代持股东应提供相应的协助。6 .除管理人事
10、先书面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将其获得的期权和/或已经持有的激励股权向任何人或实体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7 .被授权人同意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公司或公司以其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转让激励股权给被授权人的转让方的名义从应付给被授权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被授权人应交付的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款。8 .被授权人同意因任何原因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或服务终止,则在该终止之日其持有的但尚未被行权的购买激励股权的权利(期权)自动失效。9 .被授权人同意,如果其已持有或将持有激励股权,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公司有权指示该被授权人将其行使期权而取得的激励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任何
11、人。同时,已经经公司授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自动失效:(1)被授权人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2)被授权人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3)有不忠诚于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辞职并受雇于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从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但事先向公司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4)被授权人实质违反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实质上没有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公司员工或董事的义务(但因被授权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5)被授权人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成损失、损害或伤
12、害;(6)被授权人有其他任何对公司业务、声誉或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7)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上述第项情形下的转让价格遵照本协议第10条;上述第条),(2),(3),(4),(5),(6)项情形下的转让价格为象征性价格,即零对价或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低价格;为明确起见,回购价格均含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公司有权依法代扣代缴或追偿。10 .被授权人同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但无义务以下列方式确定的价格(含税价格)指示该被授权人以该价格将其持有或将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任何人:回购价格或转让价格=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
13、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11 .被授权人承诺为所有必要的或公司要求的行为协助公司或有关人行使本协议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激励股权回购或受让权利。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的签署。为上述目的,被授权人在此不可撤消地指定公司及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授权人的全权代表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并代替被授权人签署任何文件,以及为一切合法的行为,其法律效力等同于被授权人亲自为这些行为。12 .被授权人同意由公司指定的现有股东或其他代持人以协议代持方式代为持有激励股权。同时,被授权人同意其持有的激励股权受限于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公司指定代持股东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方的优先购买权。13 .保密被授权人对本协议
14、和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将本协议和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14 .违约(1)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一方应有权通过有关司法程序获得补偿。(2)如果需要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胜诉方应有权被判定获得合理和必要的诉讼费用的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15 .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
15、履行本协议。(2)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i)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ii)该方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iii)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五(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原因。(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延期行使和履行,延长的期限与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相同。16 .争议的解决(1)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以下称“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日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得任何该等仲裁裁决及时得以执行,并就此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2)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得任何该等仲裁裁决及时得以执行,并就此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3)本条的上述规定不应阻止各方申请出于任何原因可以获得的任何诉前保全或禁令救济,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随后对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