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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协议书范本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诚信、协作、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立此协议。甲乙双方均按以下条款,执行职责,履行义务。甲方于年月日独立投资于*。营业面积平方米,店名,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巨大,升值空间无限。由于甲方发展需要并应乙方诚恳请求。经双方同意,甲方授权乙方入股本店。入股方式:1甲方投资元总资产,资产拥有权、转让权、决策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所有。2甲方投资元总资产为原始股(已签订合约当日为准)共计股。乙方加入不列入原始股,依入股基数为投资风险股,原始股始终归甲方所有,投资股只能作为投资可与甲方分享纯利润分红不享有资产占有权。3乙方一次性投资交
2、纳投资股股金元给甲方授权乙方自年一月一日至年月日期间,为甲方投资股股东,乙方在此期间可享受与甲方每月纯利润%分红。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承担股东责任。股金甲方将永远不返还予乙方。4乙方在享有此期间纯利润%分红同时必须承担每笔店内后期投入流动资金%(:店内重大活动、基础建设、等一切相关费用)5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相应权益:(1)可享有每月纯利润分红。(2)享受纯利润分红同时可享受独立业绩提成。(3)经甲方授权可享有对店内的管理权及监督权。(4)经甲方授权同意后可享有对店内的执行权和日常工作处理权。(5)对甲方有监督、建议权。6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的相应义务:(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2)积极协
3、助店内落实各项措施。(3)全力保障店内正常运营。(4)完全配合甲方执行工作。(5)每月账务有甲方保管、监管。每月核单后签字分红。7红利分配:(1)每月日为红利分配日。(2)每月总营业额扣除所有相应费用,在扣除(折旧费以三年计算总贝IJ)是当月纯利润。8禁止行为:(1)乙方不得在入股期间与任何个人或团队在本店周边5公里范围做与甲方业务相竞争工作。(2)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活动。9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流动资金,若指定时间内资金不到位,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或以减少其持股比例赔偿。10其他事项:(D本协议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合作事宜,作出书面建议。(2
4、)本协议期满后不影响双方以存劳动关系。(3)本协议为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以上规定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修改。其他约定: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公证人签名:隐名合伙协议书隐名合伙人(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商行专营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元整外,余人民币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元整后,即为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
5、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第七条关于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为年月。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
6、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第十二条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第十三条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第十四条甲方如中途欲将X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十五条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第十六条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第十七
7、条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出名营业人(甲方):商行名称:商行地址:负责人:住址:隐名合伙人(乙方):住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核心内容: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一、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
8、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
9、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一)股权质押担保。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10、(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
11、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