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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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第三条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第四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
2、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需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随时通报在校服验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校服生产、销售主体质量监管,定期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要
3、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学校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相关工作。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且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80%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一条校服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区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第
4、十二条学校应健全评议制度,在校服设计、材质选用、价格区间等方面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氛围,逐步提升校服着装水平。第十三条学校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按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标准要求,通过在校服相应位置缝(贴)反光布的方式提高校服穿着者的可见距离,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第十四条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第十五条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第十六条校服质量应符合或高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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