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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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德清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德清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第三条补偿资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构成。管护性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
2、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第二章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第四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第五条以对河口水库和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位为依据,将莫干山镇、武康街道对河口村的公益林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区外4个等级,其他范围的公益林为其他区域,补偿标准分别为180元/亩、130元/亩、IOo元/亩、60元/亩和4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含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凡上级规定补偿标准超过县级标准的,以上级标准为准。第六条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公益林管护性支出
3、标准为10元/亩,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7元/亩,公共管护费用2元/亩,管理费用1元/亩;其他区域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5元/亩,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3.5元/亩,公共管护费用1元/亩,管理费用0.5元/亩。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公共管护费用、管理费用参照同区域标准。第七条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1 .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
4、理。3 .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第八条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1 .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2 .公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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