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与启示附德国环境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立法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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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与启示【摘要】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理论与法律背景,是诸多因素综合的产物。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将违反行政法义务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运用刑法与行政法共同应对环境犯罪。环境法益被赋予有限独立性,与人类法益共同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预防性理念备受青睐,抽象危险犯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得到普遍运用,刑法介入提前。德国环境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启示是,应摒弃绝对化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兼顾人类法益与环境法益,建立“并行”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同时.,应改变以结果犯为主的立法模式,适当设置危险犯,以有效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关键词】环
2、境犯罪;刑事政策;法益;德国德国是刑事政策理论的发源地,也是较早研究环境犯罪的国家之一,其成熟的刑事政策理论与环境犯罪治理经验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环境犯罪刑事政策依然较为粗糙、模糊,立法与司法面临障碍,影响环境犯罪的惩治效果。德国环境刑事政策理论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其环境刑事政策呈现出何种特点?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具有哪些借鉴意义?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一、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形成背景1 .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社会经济背景从18世纪末开始,德意志经济就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
3、19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是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19世纪70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发展基本宣告完成,进而促成了德意志的统一。进入20世纪,德国工业生产大约增加了一倍,整体国民财富从1895年的2000亿马克增加到1913年的3000亿马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经济迅速复苏,截至1958年,联邦德国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7.9%,煤钢产量与外汇储备均高居西方国家第二位。与经济奇迹相伴随的是对环境的巨大破坏,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种环境保护运动在联邦德国兴起,政党也不失时机地提出恢复生态平衡的主张,环保意识不断强化,怎样让国家变得更富有、更美好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议题。经过多
4、年的努力,环境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功,能源变得更加清洁,污染现象减少,传统工业区鲁尔区的变化成为环保的典型范本。德国环境保护的举动带给世人诸多启发,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单纯看国民生产总值或人均收入,还要看数量背后的质量问题。透过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与繁荣表象分析,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自由主义发展时期与国家干预发展时期。在自由主义阶段,国家职能被尽可能地削减,人们认为社会经济与自然界一样都有各自的规律,只要按照规律发展就能自动实现社会福祉。随着自由主义的过度发展,社会正义偏离了之前的轨道,物质分配两极化明显,甚至出现了群体性贫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干预逐渐加强,
5、预防性手段被频繁应用,试图将诸多社会危险消弭于无形。国家在危险预防上存在两个转向。其一是预防的时间更早,之前的危险预防只涵括紧迫或己确证的危险,而今国家的注意力越来越集中于犯罪前、疾病前、颠覆行为前的迹象。其二是预防的对象有所调整。以前的危险预防主要针对具体的物,目的是保护人,而新的预防主要针对来自人的风险,目的是保护制度或系统。这种趋势也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德国政府充分开动国家机器,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主要采取两大措施。第一,德国政府大力发展环保科技,依赖雄厚的科技实力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状态实时监控,还建立多种环境教育机构培养环保人才,开展公民环保教育。第二,德
6、国政府利用市场力量,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合作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如在莱茵河的治理过程中,德国政府将河两岸的居民和企业成员强制入股,成立股份制管理机构,对所属河段的大坝安全和附近生态环境负责。政府负责常规工程投资,股份管理机构则负责日常维护,使莱茵河重现勃勃生机。2 .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理论背景在德国,刑事政策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刑事古学派、刑事社会学派与现代学派三个阶段,且随着德国社会形势与司法实践不断调整,呈现出传承与发展的态势。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于1800年左右首创“刑事政策”(Krimina1POIitik)一词,认为刑事政策是“对一个国家的刑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具
7、有约束力的、颁布最符合目的的刑法所应当注意的特殊关系和条件的总括:费尔巴哈把刑事政策定位为刑事立法政策,着重探讨刑事立法与刑罚的关系,认为“立法者智慧(刑事政策)即在于说明,我们应该适用何种刑罚,以及适合的刑罚如何予以执行,始能合乎刑罚之目的,此外并尽可能地促进人类与市民的目的二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在于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市民不能不通过欲求能力而达到其目的,国家对欲求能力使市民实施侵害之事,必须利用在心理上不可能实施的手段。因此,要市民不进行权利侵害,就应限制使不发生那种决心二作为心理强制说的派生产物与实现前提,罪刑法定主义要求罪刑规范必须事先预告公众,使公众意识到犯罪行为必
8、然导致刑罚,这样才能真正抑制犯罪心理,阻止犯罪。李斯特是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也是刑事政策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并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李斯特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在于目的刑论、刑罚个别化与保安处分。首先,李斯特认为,刑罚作为国家对犯罪人科处的不利后果,不单纯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反射性报应,而应赋予其更多意义,故而提出了目的刑论,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事后报应,其正当化根据在于保护法益与防卫社会。其次,为了使犯罪人不至于再次危害社会,应当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李斯特尤其强调了特别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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