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附德国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浅析.docx
《德国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附德国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浅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附德国刑事司法协商制度浅析.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摘要:自1969年刑法大改革至今的50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者不仅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也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也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50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但对其中弊端也要引以为戒。关键词:
2、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毒品犯罪;保安监禁;象征性立法一、德国刑法概况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典(StGB)构成了实体刑法的核心。现行德国刑法典制定于1871年,于1872年1月I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19日的版本,德国刑法典由总则和分则共计508条组成。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包括“刑法例(含刑法适用范围、用语定义)“、犯罪行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告诉、授权与请求以及时效等5章共计138个条文;分则部分规定了包括“破坏和平、内乱与危害民主法治国罪”、“反抗国家权力罪”、“妨害公共秩序罪”、“侵犯生命罪”、“侵犯人身健康罪”、“侵犯自由罪”、”盗窃与侵占罪”、抢劫与敲诈勒索罪”、“包庇与赃物罪
3、”、“诈骗与背信罪”、“伪造文书罪”、“妨害竞争罪”、“毁坏物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环境罪”、“在职务中的犯罪”等30章共计370个条文。不同于我国,德国采用的是多元化的刑事立法模式,在刑法典之外还存在诸多其他的实体刑法规范。譬如,德国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成年的行为人,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则规定在青少年法庭法(JGG)中。同时,德国法秩序中还存在大量的附属刑法。例如,武器法(WaffG)第51条与第52条规定了非法制造、加工、持有、携带、买卖武器等诸多犯罪行为,麻醉药品法(BtMG)第29条以下规定了诸多毒品犯罪行为,著作权法(UrhG)第106条以下规定了非法复
4、制、传播他人作品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等等。这些数量繁多的附属刑法与前述刑法典和青少年法庭法中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当今德国的实体刑法。法律总是需要顺应社会的发展而变化。自1871年以来,德国社会历经了工业革命、两次世界大战、两德分裂、战后重建、两德统一等众多重大历史事件,随着政权的更迭、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动、国民价值观念的变迁,德国实体刑法的规定也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过程之中。对德国刑法在此期间的变动进行系统的梳理,显然并非本文力所能及。因此,本文仅对德国(在两德分裂期间限于联邦德国)自1969年刑法大改革至今50年间的刑事立法予以考察。由于采用了多元立法模式,德国的刑事立法不仅包括对刑
5、法典的修订,也包括对附属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其中,立法者专门针对刑法典的修订主要是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StrAG)和刑法改革法(StrRG)的方式进行。从1951年至今,德国已经颁布了56部刑法修正案和6部刑法改革法。对附属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则往往与其他行政、民事法律规定的修订结合进行。此外,德国立法者还经常通过专项法案的形式,对刑事以及行政、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体系性的修订,以实现打击特定类型之犯罪的目的。譬如,1976年的反恐怖主义法(AntiTeIToriSmUS-GeSetz)就同时对刑法典、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刑罚执行法等诸多法律规范进行修订,以利于对恐怖主义罪行开展刑事追诉。与我国学界
6、惯常的认识相反,德国近50年来的刑事立法活动明显比我国更为频繁。结合德国学者的统计,自1969年到2019年间,德国立法者通过各种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了202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文难计其数。其间对众多附属刑法的修订就更是不胜枚举。下文将主要围绕德国刑法典的变动,首先对德国近50年来的刑事立法进行综述,再选择其中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保安监禁等刑事立法活动较为活跃的领域进行详细梳理,最后对德国近50年的刑事立法进行总结和评析。二、德国刑事立法综述德国刑法典近50年的修订始于“1969年刑法大改革(DiegroBeStrafrechtsreform1969)此次刑法大改革主要由1969年
7、6月和7月先后颁布的两部刑法改革法组成。第1部刑法改革法中的规定分别于1969年9月1日和1970年4月1日施行,第2部刑法改革法则因德国各联邦州需对本州法律进行相应调整,推迟至1975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刑法改革法对德国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中的诸多条款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特别是第2部刑法改革法对刑法总则中几乎所有的规定都进行了重新编排和修订,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刑法总则。例如,在这次修订中,立法者在德国刑法典第1条就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了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从而确认了犯罪故意与违法性认识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成立条件,终结了故意说与责任说上百年的论战;第34
8、条和第35条则分别规定了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和免责的紧急避险,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了紧急避险的法律效力。此次刑法大改革奠定了现今德国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基本框架,其中犯罪论部分的规定大多沿用至今。为应对社会关系与刑事政策的变化,德国近半个世纪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刑罚措施和刑法分则领域。尤其是1998年的第6部刑法改革法对刑法典分则中的诸多条文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德国刑法分则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下文将依据犯罪的法律后果和不同的犯罪领域,对德国刑法典近50年的变化择要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构建经过1969年的刑法改革,德国建立起了刑罚和保安处分并重的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德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国 十年 刑事 立法 述评 司法 协商 制度 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