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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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XX年5月23日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
3、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4、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当在招标前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用地的范围、面积、四至、地上(下)物情况和规划条件等;(二)拟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内容,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组织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三)完成开发的时间和周期;(四)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成本(低限、高限)及收益测算。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对招标主体、招标时间、地点、招标组织方式等招标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市国土局审核
5、。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索取招标文件;(四)投标、开标;(五)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六)发出中标通知书;(七)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的主要条款。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定标底及标底的设定方式。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采取有标底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并在招标活动结束之前进行保密;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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