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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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XX年第2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
2、,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本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XX年3月11日 附件 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抓
3、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XX938 号) 附件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的有关规定” 。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 236将“国家计委指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 237将“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 46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231. 将第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4、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232将第十二条中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 233将第十五条中的“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修改为“ 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 十二、 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计政策2000868 号)作出修改 十二、 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计政策2000868 号)作出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5、234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修改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 。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235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45标均无效” 。 224增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6、委托书” 。 225增加第四十条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十一、对和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 号)作出修改 十一、对和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 号)作出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226将“ 和试行规定 ”修改为“ 和暂行规定 ” 。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27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试点项目” 。 228删除第
7、十二条中的“在试行过程中” 。 229删除第十四条。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30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44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二款修改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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