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业用房一般防火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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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一般防火规定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3、小型商业用房不得住人。4、小型商业用房若设有若干个防火分区时,其防火墙两侧应有2.0m宽的不燃烧体实墙,耐火极限为3小时。二个商业单元之间防火分隔墙二侧应有1Om宽不燃烧体实墙,亦可用凸出0.5m的墙垛来代替,其耐火极限均为2小时。5、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m,当大于4.5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章规定的各类指标减少3.0mo6、小型商业用房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7、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8、小型商业用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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