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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一、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对格式条款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一)格式条款解释的目的应是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和实现法律上
2、的公平与正义,而非单纯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依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进入20世纪以后,格式条款大量涌现,由于格式条款多是由强势方单方拟订,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格局每每会产生不利于相对人的不公平条款。格式条款的解释固然应以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为条款解释的对象,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但当事人的真意常与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相违背。此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就应舍“当事人意”而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如下特点集中反映了探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一解释目的:第一,格式条款解释的客观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
3、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的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合同类型的一般共同真意,即该合同类型上一般使用者对格式条款所能理解的意义,而不考虑订约的特定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能力、资格的人的理解能力。第二,解释时应考虑格式条款提供者(一般是企业)与相对人(一般是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各国均采纳了“格式条款有疑义时,应为不利于条款拟订者利益”的解释原则,以实现地位悬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格式条款解释的统一化,即应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作为解释的依据。无论是个别交易当事人缺乏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还是个别当事人掌握超出该交易所应有的一般知识,对于条款的解释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
4、,格式条款解释的统一化具有相对性,仅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一定交易圈或职业团体内的统一性。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上述三个特点可以看出,其解释目的是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相对人,衡-平双方的利益,以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这也集中体现了现代民法注重具体人格、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的模式。(二)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还应遵循严格解释原则英国和德国法上规定的严格解释原则值得借鉴。严格解释又称为限制解释,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对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或扩张适用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的方法进行解释。因为如果允许对格式条文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根据合同的条文简单加以类推
5、、扩张和补充,必然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后果,有违公平与正义。第二,如果某个条文在适用范围上不明确时,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主要表现在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上。在格式条款中普遍存在表意强势方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来缩小自己责任范围的现象,这也是格式条款弊端的主要表现。免责条款有歧义或模糊时按严格解释原则,应作使其免责最小的解释;如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因为侵权责任规范较违约责任规范更属强制性规范,更加事关公共秩序;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第三,在格式条款中,
6、有时将具体事项一一加以列举,最后用“其他”、“等等”等字样加以概括规定。对于“其他,、“等等,所包含的内容,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此种解释方法,也是严格解释原则的体现。(三)对诚信解释原则应加以约制诚信原则对现代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是全面性的。对于合同的内容,诚信原则当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的功能。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合同的诚信解释原则。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免责条款的调整上,它主要通过法院严格解释合同而控制免责条款。但如何限制诚信解释范围,以更好地发挥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各国司法实践无法避的问题。法国最高法院为防止基层法院滥用合同解释的司法权力,特作出如下限制:
7、第一,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基层法院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是否必要。这就使基层法官对合同条款依诚信原则作出解释时,必须慎重地说明理由。第二,有权要求基层法官对某类合同的解释具有统一性,尤其是对那些内容在全社会范围内已基本固定的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其解释上的统一性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因为如果同样的保险条款被两个法院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是公众所不能容许和理解的。应当说,法国最高法院对合同解释所作的上述限制具有可借鉴性,其一要求说明解释理由,使法官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诚信解释时更加谨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诚信原则的滥用;其二要求格式合同解释的统一性,既能够在客观上限制法官对这类合同的任意解释,又能够保证执法的统一性
8、,确保诚信解释原则的合理运用。我国在立法上尚无对诚信原则的规制,面对合同解释的诚信化,一方面应注重提高法官素质,另一方面应借鉴国外立法,尽早建立若干具体规则。对此,谢*轼先生曾经建议,规定法院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裁判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二这不无意义。(四)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时的限制在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自无疑义。但正如英国一位著名法官在判词中写到的,格式条款有两种情形:一种出现较早,它是将那些商业交易中的惯常作法固定为合同条款,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这类合同条款由对该合同享有商业利益的各方代表经多年磋商和谈判固定下来,并因其有利
9、于交易的进行而被广泛采用;另一种合同出现较晚,它的产生是一些特殊类型的交易相对集中于少数人之手的结果,这种合同既未经缔约双方磋商谈判,也未经代表弱势一方利益的群体的同意,而完全由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一方联合或单独拟定的。英国1974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调整对象就既包括商业性格式合同,又包括消费性格式合同。因而,在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者的解释时,不能漫无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均不宜一味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1)格式条款由第三公正人拟订;(2)有疑义的格式条款并非显著违法,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的原则,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决定了格式条款解释有其自身应遵循的规则。由于最终作为裁判依据的是法院所作的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官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最具影响力的。裁判中实现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让我们寄厚望于中国的法官,在裁判中贯彻民法的精神,公正司法,保护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合上面的介绍,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四个方面的原则。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格式条款解释遵循原则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