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GF—2000—0302.docx
《定作合同GF—2000—030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定作合同GF—2000—0302.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GF20000302定作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定作人2承揽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报酬单价I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用料数量质量单价金额(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三条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J第四条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J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J第六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第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
2、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1第八条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第十条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J第十一条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二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豆第十三条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J第十四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J元。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J第十六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第十七条违约责任J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J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定作人(章):承揽人(章):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_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承揽合同中的验收与质量异议期承揽合同双方在履行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定作人实施验收行为不善而引起的关于定作物(或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纠纷经深常发生。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验收不当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4、一是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二是没有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一、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合同法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
5、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但国内多数学者把该条后一部分仅仅理解为是定作人的“接受(或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因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是有前提的,即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有在经定作人检验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接受,否则
6、定作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故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原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只强调了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的方面;而合同法则改为“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更强调了“验”与“收”两个方面。(一)检验工作成果定作人在实际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内容、质量、数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以此作为定作人决定是否受领该工作成果以及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依据。检验工作成果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1、检验的方法:根据合同性质的
7、不同,可以采取全面检验、抽样检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报送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2、检验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某些工作成果属于国家有强行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则必须以该强行性规范作为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3、检验的时间:检验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时间,能够即时检验的,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进行检验,对于不能及时检验的,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什么是“合理的期限”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GF 2000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