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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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完成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
2、行)规定,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委托省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互联网诊疗评价、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成立市、县级互联网诊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第七条医疗机构
3、应当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
4、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第十一条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5、。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见附件),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第三章人员监管第十七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第十八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
6、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第十九条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
7、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第四章业务监管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第二十四条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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