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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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籍管理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工(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按照省技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国家相关信息查重系统核查后,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健
2、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宜留校学习,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入校,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和家长签名的成绩报告单到学校指定的地方报到注册,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时间从规定正式上课的日期算起,未请假的作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
3、不报到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通过省系统建立。学籍档案分年级、专业,按学籍号依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通知书、有一寸近照的新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材料。学生个人的操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走;毕业的学生,应交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归档。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份学生学籍卡在学生工作处存档。因特殊情况,档案材料遗失者应及时补办手续。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方可取得学生证,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再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二、成绩评定与记载第六条:学生
4、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技能的考试(考核),考试成绩载入学籍卡,并归人本人档案。第七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科目,一般不超过八门,各门课程的考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备课组或任课教师草拟,经教研组初审后,报教务处审定;或由学校从试题库中抽取。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无论期末是否考试,均须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籍卡。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思想品德(操行)和生产劳动一般按五级记分。其余课程(含实验实习)按百分制记分,并(载入成绩册)记入学籍卡成绩册中。百分制和五级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至IOO分;良好:80分至89分
5、;中等:70分至79分;及格:60分至69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第九条:每学期每门课程要有学期总评成绩。考试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按以下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实习成绩单独计算。第十条: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核:主要通过个人总结,班级鉴定,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确定其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各班应每学期对学生作一次操行评定,并和学生成绩一起填入学生成绩报告单,于全校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书面通知)寄发给学生家长。第十一条: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一(律)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
6、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参加补考,并在学籍卡内注明该课程旷考或作弊字样。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第十三条:对考试作弊者,除其成绩记零分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留校察看;第四次开除学籍。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试题的难易及评分标准应与学期结束考试一致,补考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批。补考成绩及格的记分应注明补考及格字样。第十五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
7、核,并由教师视其具体情况,报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六条:考试前要对学生明确考试的要求和方式。但不得泄漏试题内容,考试时间安排表应于考试开始的一周前公布。在考试期间,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以便学生顺利地进行考试。第十七条:考试、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字,并于本门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一式三份)将相应科目的成绩表以及成绩分析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各科目成绩审核、汇总后交系(部),由系(部)通知班主任,班主任于全校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寄发成绩报告单,并同时将成绩和操行评定载入学籍卡。第十八条:考试、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遇有特殊情况
8、必须更改时,应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向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核实请示分管校长同意后,由系(部)书面通知班主任更改,班主任应将更改通知与成绩登记表一并保存。三、升级与跟班试读、留级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跟班试读一学年。第二十一条:学生跟班试读期间不能参加评奖学金,不能担任班干部。第二十二条: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各科成绩合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四、转学及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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