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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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经济补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
2、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公安、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统计等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评估及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致害情况调研,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二)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设置警示牌,开展有关致害
3、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四)制定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种植的农作物、畜牧渔业活体、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地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养的畜禽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对居民房屋、畜圈等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区级以上林业
4、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对围观、挑逗、故意伤害或主动攻击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对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或者养殖水产造成损毁的。(四)对散养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的畜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六)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
5、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保护或记录现场,并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或者递交补偿申请表。人员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注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具体的损害事实、损害证明材料、赔偿要求和理由等。(三)造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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