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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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规范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且属本市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天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海洋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条【适用情形】渔业、工矿通信、交通运输、游憩和其他经
2、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第五条【职责分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工作。滨海新区海洋局(以下简称新区海洋局)负责海域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组织工作。新区海洋局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分局)根据各自审批权限拟订海域(土地)使用权招标
3、、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第六条【出让方案内容】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让宗海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底价评估、海籍测量等准备工作,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等内容。第七条【底价确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根据海域底价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价格、海域测量费、海域论证费、海域价值评估费以及组织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等的总和。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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