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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统一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统一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采购,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第三条统一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各二级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本部门的采购计划。第五条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
2、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必须统一采购的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第七条学校统一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承接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包括:(-)负责全面指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二)研究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三)研究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
3、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处理和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四)定期听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五)其他需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招标采购事项。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第十条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及付款结算。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及建账入库。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学校统一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统一采购;(三)指导学校分散采购工作;(四)协助或处理有关统一采购的询问、质疑和投
4、诉;(五)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备案采购合同;(六)协调或办理统一采购的审批备案手续;(七)组建和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八)负责统一采购项目的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九)负责与统一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二级部门在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明确专人协助配合采购工作;(二)制定采购计划,落实资金来源;(三)开展市场调查,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四)按学校有关要求,协助或协调完成统一采购项目校级申购论证或审批手续;(五)按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立项;(六)审核并确认采购项目的技术条款,负责涉及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
5、需求的释疑;(七)选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八)协助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或投诉;(九)负责拟定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审签,协助完成项目验收、效益评价及反馈;(十)按学校统一采购要求需参与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范围包括:(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
6、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十五条属于以下范围或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学校统一采购:(一)单台(件、套)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货物类项目;(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五)学校认为应当统一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四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第十六条统一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第十八条*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下,学校统一采购
7、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学校统一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等。(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指通过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
8、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的采购方式。(六)询价:指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邀约,并通过组建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七)框架协议:指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通过征集程序,确定入围和第二阶段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八)电子卖
9、场:指适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有关规定,应当通过电子卖场购买相关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九)其他采购方式:指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实现有效竞价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章采购的主要程序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二级部门采购立项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根据需求调查情况并结合使用需求,明确采购标的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相关技术或服务要求。属于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的项目,应做
10、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勘察、详细设计、造价等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二级部门应当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论证,落实资金来源。达到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的项目,还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审议。其他涉及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等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采购申请。二级部门需提供以下材料:需求调查材料、采购需求(相关技术、商务要求等)、采购立项的相关资料、合同文本、验收或考核方案、单一来源说明(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情形)、进口设备申购理由等相关资料,填报*大学统一采购申请表。第二十三条审批备案。属于*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
11、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成政府采购财政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文件编制。学校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和程序编制采购文件,经二级部门或学校确认后,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第二十五条投标响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确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产生;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产生按*大学统一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评审定标。评审专家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
12、充分维护学校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谈判或磋商小组)推荐的第一候选人原则上为成交供应商。评审结果应当按在法规规定的媒体、学校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项目成交后,二级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签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组织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招采办按相关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或公示。第二十九条履约验收。项目采购完成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履约验收。第六章询问、质疑及投诉处理第三十条供应商有权针对学校统一采购活动提出询问
13、或质疑,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询问或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提出时限:(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二)对采购过程提出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由招采办或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第三十一条招采办或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二级部门及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配合招采办或被
14、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或相关主管部门提起投诉。第三十四条经学校纪委或主管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接受质疑、投诉时,招采
15、办应当要求质疑人、投诉人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可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被受理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七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统一采购相关材料应当按要求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采购申报材料,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开标、评审、定标材料,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参与统一采购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四十条对参与统一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物资采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工会会员福利发放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