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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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绿化,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绿线的划定、建设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依据江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中心城区划定的用于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建设的范围控制线,不包括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规划中保护山体的范围控制线。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划定的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
2、更和调整城市绿线,涉及城市绿线的审批和调整,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跟踪管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对城市各类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绿地,城市管理综合执
3、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实地设立界标。第七条禁止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实施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规划用途;(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线内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禁止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第八条若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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