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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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一)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四)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
2、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条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第五条补助标准如下:(一)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入住经费的80%予以补
3、助。(二)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入住经费的70%予以补助。(三)其他重度残疾老人,按照每人每月入住经费的50%予以补助。(四)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笫六条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第三章申请及核准入住第七条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一)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浙里康养,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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