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全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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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全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县委工作,提高中共株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县委全会)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委全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委全会是县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县委全会必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加速融城、加快发展,打造“三区一中心
2、”,推进“四个一体化”,打造繁荣宜居幸福文明的株洲城市副中心。第三条县委通过召开县委全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二)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株洲县实际。(五
3、)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循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守政治规矩,严明党的纪律。第四条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县委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主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
4、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成员;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成员。(七)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全县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县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五条县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县委全会作出决策。第六条县委全会出席人员为县委委
5、员、候补委员。县委全会列席人员由县委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委全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第七条县委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县委全会议定的事项,会后由县委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请假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通报。第八条县委全会由县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县委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全县工作大局提出议题意见建议。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必要变动的,应当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第九
6、条县委全会的会议方案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提出。县委全会的会议方案,以及拟提交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县委常委会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第十条县委全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一般应当在会前5天,由县委办公室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遇有重要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县委全会的,可以临时通知。第三章议事和决策第十一条县委全会议事和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县委全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县委全会的重大决策一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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