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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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4月12日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2、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加强自动监测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协作、互联互通和管理保护,建立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有关部门共享自动监控信息。自动监测数据开放应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和保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及在自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举报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3、测设备安装、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七条排污单位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对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指标进行监测,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自动监测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对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实行强制检定,对非强制检定范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4、因维护、故障、停运等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手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标记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排污单位按照规则标记的,视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以不再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报告。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行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符合考核指标要求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并如实记录运行维护台账,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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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污染源 自动 监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