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2023年1月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期末每天一练含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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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2023年1月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期末每天一练(含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下列情况中法院不应当解除保全的是:A、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B、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出走,下落不明的C、被告提出复议意见并经法院同意的D、原告在财产保全期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参考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所以A选项的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应当选。被告下落不明,并不是撤销财产保全的事由,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能够执行,跟
2、被告人去向无关。所以,B选项的情形,不应当撤销财产保全,应当选。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所以,C选项的情形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应当选。原告在财产保全期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这就说明没有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D选项不应当选。2、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
3、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死亡宣告申请人的顺序。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第1款)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第2款)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配偶王慧作为第一顺序人未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便无权提起。本题的题干3、关于单位犯罪
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几个?因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所以,单位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因为单位受贿罪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所以,对于某集体企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按单位受贿罪论处,而不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对于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A、1个B、2个C、3个D、4个【参考答案】:D【考点】
5、单位犯罪【解析】D。(1)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它可以构成刑法第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根据刑法第195条、200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3)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不包括集体单位。(4)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四个命题全错,应选D。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
6、0万元.甲、乙、丙出资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出资额并非一次性缴清,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出资问题又出现了纠纷.对于种种情况,以下描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元B、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C、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参考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
7、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虽然高于注册资本10万元的20%,但是低于有限贪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违反上述条文的第2款(双重限制性规定),故A选项错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B选项中,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是错误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数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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