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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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药品短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XX省基层中医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辖区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工作,遵循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将进一步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成果转化,推动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品种目录制度。由中药制剂调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调出方)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调剂使用品种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XX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本着安全、有效、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则对调出方提出的品种进行研究、筛选,公布品种目录,并根据调剂使用情况对品种目录做动态调整。第六条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调出方应为XX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
3、疗机构,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还应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二)制剂调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调入方)应为XX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医骨伤科医院)XX级以上综合医院(仅限于中医科室、中西医结合科室调剂使用),调入品种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三)调剂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是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取得备案号的中药制剂品种。(四)调剂使用的品种应是在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2年以上(非临床需求、制剂质量原因而停产的其他因素除外)、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第七条调出方申请中药制剂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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