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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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药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
2、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省内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
3、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一级监管是对除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第六条省局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风险程度;(二)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四)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五)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六)产品质量投诉情况。第七条省局依据上述原则每年度对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定监管级别并及时公布。对于企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新增高风险产品等情况可即时调整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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